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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
发布日期:2013/12/16  来源:   点击次数:0

一、诊断程序

(一)全国首例。我国境内发现首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经所在省(区、市)的省级临床专家组初步判定后,由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由省级疾控机构对疑似病例标本进行采集,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

获得病毒检测阳性结果后,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国家级诊疗专家组,根据该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辅助检查结果等,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诊疗方案进行诊断。

(二)各省份首例。各省份首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由发生地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级临床专家组结合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复核检测结果等,按照诊疗方案进行诊断,由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后续病例。各省份后续病例的诊断仍按上述程序进行,但实验室诊断依据可不需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复核检测结果。

二、实验室检测程序

有实验室检测条件(有商品化的诊断试剂)的医疗机构要对病例进行实验室检测。不具备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应当在确保生物安全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将标本送邻近的具备检测条件(有商品化的诊断试剂)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测,或协助县区级疾控机构采集标本,由县区级疾控机构送省级疾控机构或具备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进行检测。

各省份首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的原始标本应当在确保生物安全的情况下,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

后续发生的病例,各地应当将其原始标本和病毒分离物,在确保生物安全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及时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具备实验室检测条件(有商品化的诊断试剂)的医疗机构纳入中东呼吸综合征检测机构,开展标本检测工作,并作为诊断的实验室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对后续病例诊断流程和备案要求进行适时调整。